看大家都写了自己的答案,我也把我的贴上来吧,看看有没有跟我一样的。
无效题:
1. 删除权1,合并2、3、4,删除权5、6。(本来不想删权6的,但是实在不知道怎么论述他的创造性,于是删了)
2. 以振动器和隔板作为区别技术特征论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理由;权利要求5、6删除,不再论述其新颖性创造性;没有详细论述权利要求书得不到支持的依据,因此该理由应不予考虑。
3. (这个被黑了,没注意到此乙即彼乙)写了公民代理的权限,另外请求人直接委托代理人是不符合规定的,该代理人也只能以公民身份代理。(估计这个分时拿不到了)。
4. 认为新增的理由和证据应不予考虑,虽然专利权人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书之后,请求人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但是应在复审委规定的时间内,但是本题提干没有这个规定的时间,因此,认为是不能接受的。(这一点很犹豫)同时论述了即使考虑补充的证据和理由,请求也不成立。
实务题:
1. 一种枕头,特征在于枕头内部设置有音频检测器、与音频检测器相连的比较器、与比较器相连的止鼾装置。
2. 权1的枕头,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是振动器
3. 权1的枕头,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是气囊。。。。。。
4.。。。。。。。。。。。。。。是晃动板(具体名字记不清了)
5. 使用权利要求1的枕头防止打鼾的方法,包括。。。
6. 使用权利要求2的枕头防止打鼾的方法,包括。。。
7. 使用权利要求3的枕头防止打鼾的方法,包括,,,
8. 使用权利要求4的枕头防止打鼾的方法,包括。。。
这些权利要求中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所以具有单一性。
分案一:1.一种枕头,特征在于枕头内部设置有音频监测器和与音频检测器相连的晃动板。。。。。
分案二:1.一种枕头,特征在于枕头内部设置有音频监测器和与音频检测器相连的气囊。。。
这两个分案都能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因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但是彼此之间,与含有比较器的枕头之间没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必须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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