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公共教学2楼考的
专利及相关法感觉还可以 蒙了不少题 不过求个及格应该还有希望
至于卷三,第一部分把振动按摩器和隔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写的 看了论坛多数考友的帖子 觉得这个切题的可能性蛮大的
接下来的意见陈述就对应着写呗
我可能省题不是很仔细 3题直接写了超出无效宣告1个月期限不予受理 而增加的理由是外观设计 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出席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的资格中,直接说明 专利代理人不可以代理出席 而未就理由详细说明 更是忽略了李某之前是否在同一个代理公司…..
至于第二部分的撰写 我感觉自己写的是电学撰写的模式 功能性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为,“枕头可以轻微晃动”,然后就实现轻微晃动这个技术特征把2个止鼾装置的实现过程写入从属权利要求。很少有人这么写吧 我自己当时也是没有太好的思路 时间不多 就这样匆匆下笔了 也没有所谓的分案或合案……
也许一切是天意,一切是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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