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忆题干:
1、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时,以对比文件1请求宣告独立权利要求5无新颖性;再请求宣告独立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附加特征大概是:权5的药垫内装有重量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混合物)无创造性,理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枕头中,也装有麝香、人参等预防脊椎病的药物。
2、4月20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和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意见和一份外观设计专利,即对比文件3;其中用细则2.2为依据,认为含有“药垫内装有重量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混合物”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请求宣告无效。

刚开始看提出的无效请求时,还觉得权利要求6怪怪的,有那个比例,而且用了“混合物”这个敏感词。但请求人只是请求了无创造性,所以觉得应该针对性答复就可以了,不用管权利要求6是否存在其它实质性缺陷。于是在3月23日提交的陈述意见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中,只是把独立权利要求5给删除了,将权6提升为第2个独权。

然后陈述第2次意见时,没发现“不能针对未做合并式修改的权利要求补充意见和证据”这个陷阱,就笼统的觉得证据和陈述意见可以接收,但无效理由不成立。感觉说权6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还有点道理,想删除权6;但再看一下题干,只是要求陈述意见,并没要求再次修改权利要求,又犯晕了,不知道权利要求6该怎么办。应该不能在第1次陈述意见的时候就删除,否则请求人就不会补充这样的无效理由了。如果第1次陈述意见没删除,那就得论述它具有创造性;这个有点难啊,因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中,已指明了麝香和人参也能解决预防颈椎病的技术问题,所以不知道权6的进步如何论述,想啊想啊,突然想起似乎指南上有规定:若是提出了另外一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也能达到与现有技术相当的效果,那们是有显著的进步的。于是就这样论述了。

然后在第2次陈述意见时,也决定去论述权6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把那个混合物掰成是填充物,构成了药垫的内部结构。

汗,权6完全是在赌博了,不知道sipo想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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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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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t2006  注册会员 | 2009-12-7 21:13:18

Re:今年卷3的对权利要求6的处理,不知是否对上了sipo的考察意图

我也纠结了n久,最终还是保留了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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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降分  注册会员 | 2009-12-7 21:15:38

Re:今年卷3的对权利要求6的处理,不知是否对上了sipo的考察意图

qxt2006 wrote:
我也纠结了n久,最终还是保留了权6。
那你是怎么论述它有创造性,且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
bjandromeda  注册会员 | 2009-12-7 21:21:54

Re:今年卷3的对权利要求6的处理,不知是否对上了sipo的考察意图

我记得说明书最后一句提到,意思是即能防止颈椎病,又能具有舒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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