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en wrote: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题目中并未给出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因此该增加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超出了一个月的期限. 超出一个月,指的是超出了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而不是权利人答复的一个月.而题目中并未给出指定的请求人答复权利人修改文本的期限,所以4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还是不应该接受.
另,3月23号,加15天的邮寄日期,也只到4月8号,而请求人是4月20号提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