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与卷三有关的基础知识

2009-12-7 07:06
15621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  修改方式
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合成的新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  修改方式的限制
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现在来看,印象会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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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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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q118  注册会员 | 2009-12-7 17:26:49

Re:与卷三有关的基础知识

如果是选择题,我认为,我肯定能选好。可是掺和到实务,我出现错误如下:
1、把不是同一独权的技术特征进行合并。
2、没有质疑证据。(开始还仔细比对时间,写写就完全给忘了)
3、没有证据的无效理由,没有指出。
4、代理人资格问题(开始还一直在想出题人的意图,后来又忘了)

除了前面所述错误,现在最担心的修改权利要求和撰写权利要求时,主权项技术特征,出现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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