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部分:
1、修改权利要求:删除1,合并2、3、4;删除5,保留6,计2项新的权利要求。
2、因为对比文件2已经有了振动器,所以我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应该是“隔层”。自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均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不清楚自然得到了克服;不支持没有详细说明,不应予以考虑。
4、代理机构的那个,题目已经说的很清楚了,问你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和身份是否有异议,这时就应该注意一下专利权人的原代理人是现在请求人的代理人,应该持异议。对于公民代理,是可以出席口审的,但不知道评分标准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我没有回答不持异议;不知道改卷的时候,是否是应该让你说出来没有异议才给分?
5、对于补充提交的对比文件3,我好像没有注意到是在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所以我认为不应接受。另外,也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性,因此符合法第9条的规定。
二、撰写部分我写的是:
1、一种止鼾装置,包括:用于检测声音信号的音频检测器,预先存储有打鼾者声音频段的比较器,以及在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频段落在比较器内预设的声音频段时使使用者的枕头摇动的摇动机构。
2、……,摇动机构是设在使用者枕头下方的多个气囊构成的气囊组件。
3、……,摇动机构包括顺序设在枕头下方的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滑板、与滑板嵌合的底板。
4、一种枕头,包括枕芯、枕套,以及设在枕芯下方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
5、引权4……,枕芯中部具有头形的凹槽,凹槽两侧沿枕芯宽度方向为颈枕。
6、……,还包括振动器。
…………,头绪开始乱了,反正觉得不太理想,哎,悬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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