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谈谈:
1、对比文件1和2确实没有说时间和地点(至少我没有看到),应该质问;
2、在可以做为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无效修改全部提上去;当然,权利5核就直接删除,实用新型不保护的客体,也没有单一性。
3、无效的代理人的身份值得质问,好像是同一个代理人(没有看清楚)。
4、对比文件3,我认为不能采信,既不是现有技术(公开日),也不是抵触申请(外观),同时也过了举证期限。
5、后面的撰写,我很郁闷了。找朋友借个表,居然在后面的个小时停下来罢工了。所以只写了产品权利要求,方法专利没写,当然合案理由也没答。
6、我也多写了几个从权,但估计反要多扣分了,因为不支持。
7、还有一点,我不同上面楼主,没办法将授权的补回来,因为没办法要求优先权(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