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不好确定,药物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是现有技术,即已知材料,由于该材料应用于具有一定构造和形状的产品中,因此不应认为是材料的技术方案,且其是从权,其对结构没有产生影响,因此应该是可以的。审查指南中所提到的菱形药片,由于对药片的结构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而只限定了成分和含量,不是连接关系或结构部件,因此是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而温度计就可以,因为温度计中的水银并不影响产品的结构,且受其限制。药垫的结构已经被限定了,且是有创造性 的技术方案,再限定结构的材料应该是没问题的,我是这样理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