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权利要求5和6是不是都要删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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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阁听雨  注册会员 | 2009-12-7 01:15:17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不能删除,56是一个方案,如果没有了5,1就没有了放药垫的功能。我觉的应该写成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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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abc  注册会员 | 2009-12-7 01:18:20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写从权好像不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阶段修改的要求吧,6与原权利要求1234都没有从属关系,这样能引用么
justin_1222  注册会员 | 2009-12-7 01:24:49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是不是应该删除5、6的方案啊?!
doctorpro  新手上路 | 2009-12-7 01:33:25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不好确定,药物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是现有技术,即已知材料,由于该材料应用于具有一定构造和形状的产品中,因此不应认为是材料的技术方案,且其是从权,其对结构没有产生影响,因此应该是可以的。审查指南中所提到的菱形药片,由于对药片的结构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而只限定了成分和含量,不是连接关系或结构部件,因此是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而温度计就可以,因为温度计中的水银并不影响产品的结构,且受其限制。药垫的结构已经被限定了,且是有创造性 的技术方案,再限定结构的材料应该是没问题的,我是这样理解的。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12-7 06:25:38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小阁听雨 wrote:
不能删除,56是一个方案,如果没有了5,1就没有了放药垫的功能。我觉的应该写成从属。

我也是这么做的。虽然权5和权1没有引用关系,但在权5中加入权1所有的技术特征,应该是允许的,因为即没有扩大保护范围,也没有引入未记载在原权力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聪明的笨蛋  注册会员 | 2009-12-7 07:04:29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56如何处理,看补充的无效意见不就明白了
xuyumiao2002  注册会员 | 2009-12-7 07:16:46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将56修改为从权的忘记了无效程序中修改的原则、方式规定了吗?无效程序中修改方式仅限于权力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呀;而且对于合并式修改仅限于对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后的从属权力要求的合并。
25598086  注册会员 | 2009-12-7 23:47:07

Re: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能包含材料的含量

看了补充意见,就删了5留下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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