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我的答复是:
一、关于修改权利要求
1. 删除权1,合并权2、3、4;
2. 删除权5,以权6作为新的权2;
答复无效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矫正器和药枕。
二、意见陈述包括: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区别特征“隔板”;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区别特征“已知材料的比例3: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指南》允许采用已知的材料特征来限定。
3.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4.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没有具体说明理由,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三、公民代理,权限仅限于当庭口头陈述和当庭接收文件。
关于代理公司的冲突,没看到,被黑了,5555
四、提交补充的理由和增加的证据
1.超过一个月期限,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2. 对比文件3是外观专利,不属于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为同样的技术方案的可能,不能用法9条来无效,即使用细则13条1款、或法22条2、3款来无效,由于是外观设计,因此也无法无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3. 关于细则2条2款的无效理由,如上所述,《审查指南》规定可以使用已知的材料特征或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无效理由不成立。
第二部分的答复
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项发明,1.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 2.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的使用方法,具体的:
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
音频检测器,其设置在所述枕头的枕芯的内部或外部,用于检测外部环境中的声音;(都是从申请人提交的改进方案材料中直接copy的);
止鼾装置,用于稳定地…摇动使用者,…(两个实施例中最后一句完全相同的话);(一定要功能性限定,因为在最后两个关于止鼾装置的实施例中,最后一句话都是相同的,都是“止鼾装置”的功能);
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还包括比较器,所述比较器…(关于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实施例中的原话,关于比较器的设置和功能,copy上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仅向多个气囊的其中某一气囊充气(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前两句话)。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依次向所述多个气囊依次充气…(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一个实施例的最后一句话)。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依次包括三个板,其中摇动板使得使用者运动(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二个实施例的原话)。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摇动板是使得使用者在长度方向上运动(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二个实施例的最后一句话)。
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枕头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关于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实施例中的步骤原话,即关于“比较器”的功能。
由于本申请包括如下发明,即1.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 2.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的使用方法;3. 止鼾装置;4. 止鼾装置的使用方法。而前两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及其功能,而后两项方面不具有该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若想保护后两项发明,需要提出分案申请。在此,申请人提出两个分案申请,分别请求保护“止鼾装置”的两个实施例中的止鼾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分案申请1》
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个实施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仅向多个气囊的其中某一气囊充气(对应于前面的从属权利要求2、3)。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止鼾装置的使用方法,。。。
《分案申请2》
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二个实施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摇动板是使得使用者在长度方向上运动(对应于前面的从属权利要求4、5)。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止鼾装置的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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