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审查员在审查的时候,需要同时审查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和申请人的所属国么?例如:假如在先申请是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的,但申请人不是公约国的国民或居民,这种情况下,能以申请人不是公约国成员为由不给予优先权么?
2、要求优先权的时候,在后申请申请人如果是在先申请申请人的一部分(如原先申请人是ABC,后申请人是A),也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么?这个问题在要求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时候是否是不同的?指南上好像有不同的提法,因此不能确定
3、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时候,能用电子形式么?
4、2006年撰写题中,我认为,实施例中的“两个突起之间的距离小于横杆的外径”(该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应该写入独权中,因为,如果没有该特征,突起物根本不可能固定住横杆,但不知道标准答案为什么没写!我认为,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出现,那可以不写,可是如果出现了,我认为就应该写上,杨老师怎么看?(如果冒险的话,可能被认为加入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而倒扣,那很冤枉)
5、撰写考试的时候需要写上附图标记么?我看国知局给出的答案都不写的。
问题有点多,麻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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