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控制装置,含有控制程序,需要运行控制程序才能正常工作。
控制装置属于硬件部分,控制程序属于软件部分。
从专利法的角度:硬件部分属于组成、构造特征描述的对象,软件部分属于方法特征描述的对象。
一件含有软件控制装置的专利申请,充分公开了装置的硬件结构,但对于控制软件只是在功能方面作了简要的说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仅涉及装置的硬件部分,申请文件的其它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说:装置的硬件结构完全可以依据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实现,但功能部分需要依据说明书描述的功能特征自行编制软件才能实现。
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充分公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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