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专利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2009-11-30 19:01
13672
专利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不明白这里的“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如何获得?难道还要先要法院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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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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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87  注册会员 | 2009-11-30 19:39:46

Re:关于专利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应该是这样,先有相关部门的合法权利冲突处理决定或已“判决”在先,但此处的“判决”并不一定就是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的判决,只要合法、有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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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2009  新手上路 | 2009-11-30 23:56:57

Re:关于专利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理解是: 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判决的,后者才是一定来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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