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求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起诉状 模板

2009-11-30 01:46
75005
哪位兄弟姐妹有这方面的可以发我谢谢。
EMAIL:xqs8885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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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aiwen  注册会员 | 2009-11-30 21:55:35

Re:求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起诉状 模板

也要

虽然代理公司也有,但参考对比下(一般的代理公司都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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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zyq  注册会员 | 2009-12-1 21:34:29

Re:求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起诉状 模板

我们可以在商标行政诉讼方面合作,联系187303001,北京律师
七匹狼  新手上路 | 2009-12-2 16:34:50

Re:求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起诉状 模板

行政起诉状

原  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  所  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被  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  所  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第三人:郑继伟,住所地:广东汕头市春梅里1/30号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5844号《关于第3296196号“BLACK WOLF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就该被争议的商标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2、判决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5844号《关于第3296196号“BLACK WOLF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现向贵院起诉。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争议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应予以撤销注册。
1、被争议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引证商标二第123739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专用权人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原告的母公司,与原告系关联企业,两者之间存在相当的利害关系。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属于第7类,包括“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肉类、水产、水果蔬菜类加工机械;家用电动搅拌机器;食品加工机(电动);家用电动轧碎机;电动罐头刀(器);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电机;发电机;冰箱电机;清洁机”等,而被争议的第3296196号“BLACK WOLF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亦属于第7类,包括“滚珠轴承;滚珠轴承(滚柱);机械密封件;滚珠;自动加油轴承;轴承(机器零件);传动轴轴承;机器轴承托架;轴承滚珠圈;密封接头(发动机部件)”,这些商品不仅属于同一大类(第7类)商品,都是“机器、机械或其零件、部件”类,且从商品原料、制造厂商、产品功能、销售途径、使用者等方面来看,大多是极为相近的,它们无可置疑地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特别是在现代生产、制造领域和使用中,其间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和属性,极为容易造成人们的混淆和误导。
2、被争议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这主要体现在:
⑴.外观上: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外观上是狼图形,而且是抽象的狼图形,而被争议的商标亦是抽象的狼图形,两者头部形态形似,整体视觉表现极为相似。
⑵.头部:引证商标中的狼图形头部表现为耳朵竖起,眼睛睁大,嘴巴张开,抬头高昂,作呼啸状,而被争议的商标中的狼图形头部亦是耳朵竖起,抬头高昂,作呼啸状,头部表现形式相似。
⑶.脚部:引证商标中的狼图形脚部朝向往下,作蓄势待发状,而被争议的商标中的狼图形脚部亦是朝下,也是作蓄势待发状,两者的形态也很像。
⑷.弧度:引证商标中的狼图形“凹”的地方,被争议的商标图形也是“凹”,引证商标图形“凸”的地方,被争议的商标图形也是“凸”,这也很相似。
⑸.含义:异议申请人引证商标表达的是“狼”这种动物的含义,尤其是抽象的狼、呼啸中的狼!而被争议的商标表达的同样也是“狼”这种动物的含义,恰恰也是抽象的狼、呼啸中的狼!
引证商标二注册在先并且持续有效至今,而被争议的商标注册在后,却又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此,被争议的商标依法应予以撤销注册。被告对此却简单予以驳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定结论也错误。

二、被争议的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中国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撤销注册。
原告引证商标一早在2002年2月8日即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时间早于被争议的商标的申请时间2002年9月4日——并且自2002年之后至今,引证商标一直处于驰名的事实状态,商标显著性和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越发增强;引证商标还于2007年3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06)泉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是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事实再次予以确认。
如前“一、……”所述,被争议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争议的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模仿,而引证商标一又系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此,被争议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法应予以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告却错误地认定原告引证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晚于被争议的商标,这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作出错误的裁定。

三、被争议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版权,依法应予以撤销注册。
原告引证商标一申请于1995年5月22日,注册于1997年1月21日。根据一般原理,知识产权中,作品一旦诞生则版权同时产生,而商标专用权的获得需通过国家商标局的注册,因此,版权产生的时间(如本案的1995年5月22日),必然先于商标权。此处引证商标一的在先申请和注册之时间记录,恰恰是从版权的角度说明原告及关联企业对相关图形作品享有不可置疑的在先权利,理应获得尊重和保护。被争议的商标的申请注册未经原告及关联企业许可,即将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这涉嫌侵犯原告及关联企业的在先权利——版权(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注册。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7)闽民终字第41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明确确认,原告对奔狼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错误地认定原告奔狼图形作品的产生时间晚于被争议的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这显然也是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裁定。

四、被争议的商标的注册人即本案第三人多次申请和注册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在先版权的嫌疑商标,其注册本案被争议的商标带有明显的、极大的恶意。这种不诚信且不公平的行径依法应予以制止。
本案第三人郑继伟多次申请和注册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和版权的商标,其行为一贯带有明显的极大恶意。第三人陆续申请和注册的其他商标如下:
其他商标1:第3303283号第12类“黑狼群+BLACKWOLF+图形”商标,该商标已被依法提出争议。

其他商标1:第3303283号第12类“黑狼群+BLACKWOLF+图形”商标

其他商标2:第5573447号第17类“BLACKWOLF+图形”商标,该商标已被被依法提出异议。

其他商标2:第5573447号第17类“BLACKWOLF+图形”商标

其他商标3:第5573448号第1类“BLACKWOLF+图形”商标,该商标已被被依法提出异议。

其他商标3:第5573448号第1类“BLACKWOLF+图形”商标
其他商标4:第5585845号第12类“BLACKWOLF+图形”商标,该商标已被被依法提出异议。

其他商标4:第5585845号第12类“BLACKWOLF+图形”商标

第三人显然对原告及关联企业的所属商标非常的了解,这种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是带有明显和极大恶意的,极为伤害原告等合法权利人的利益,请人民法院、被告、国家商标局予以明鉴!

综上所述: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25844号《争议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导致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被争议的第3296196号“BLACK WOLF及图”商标依法应予以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诉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  诉  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9年11月3日
xctk  注册会员 | 2009-12-8 21:49:02

Re:求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起诉状 模板

七匹狼是个好人
xctk  注册会员 | 2009-12-8 22:06:17

Re:求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起诉状 模板

七匹狼是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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