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回复如下,先明确下关系:
1、A是对某商标提出的异议人;
(注*提出的异议理由值得研究,是违背商标法?和别人商标冲突?和A公司现有商标权冲突,或者其他理由,这个直接影响到是否和转让到B 的商标权联系起来)
2、A将A所拥有的商标权转让给B (不管是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3、异议裁定后,谁有权对商标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分两种情况:
I、A公司自己提出异议申请;
II、A公司委托代理公司提出异议申请;
就情况I :那么异议裁定的结果还是会寄给在办理申请时,A所留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就异议裁定结果不服,谁来对商标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这个和A转让到B与否是没有关系的,A或B均可对异议裁定做异议复审申请。
就版主所言,我们假设是被异议的商标也就是斑竹说的“某商标了”对A的某一或多商标权有冲突为理由吧。在转让商标名誉、商标权利一切权利一并转让的情况,那么B做异议复审 是比较合情理的。另外,如果A当时提出的异议理由是根据商标法来对其为异议理由比如“缺乏显著性、违法了国家相关明令禁止的”等为理由,那么A还是比较合适做为异议复审申请的人了。 这个比较复杂点,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了。欢迎大家大胆的假设。
情况II:会寄给A公司所委托的代理公司(除非这家公司经过几年的淘汰注销的情况除外了。这个客户就自认倒霉了),就B和A 的关系,这个对于此案件的异议复审申请关系不大了。 如对 裁定不服,那就 又得 像情况 I 里说的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现在我接到的异议裁定是在 06年7月的异议申请,斑竹 是08年申请的,那你就慢慢再等等,现在讨论这样的事情,怕你再过几年就想法不一样了。免除大家的假设情况下的讨论 时间了。
如有问题大家多多发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