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这两种说法都正确吗?
Puma wrote:
两种表述都有啊。所以才存在这个疑问啊。
1、《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
7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2、《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3 .口头审理的通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好吧,我来说一下。
同学,你看书看的比较细,值得表扬,应该奖励你一朵小红花。这个问题如果你做过无效实务,就应该都明白了。
你说的这两种表述要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之所以采用两种表述方式撰写指南,是因为。第一种表述是为了与细则第69条3款保持表述一致。第二种表述是对第一种表述的细化,是为了将第一种表述解释的更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释,我不打字了,太累太烦,我给你贴个附件,附件中的表格是果汁局复审委在无效中发给无效请求人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word版哟^_^),你看一下这个通知书的附页,就应该明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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