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2009-11-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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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应当是登记之日起生效,二者不矛盾,但是质押合同到底是合同签订之日生效还是登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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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侠3319  中级会员 | 2009-11-27 17:59:34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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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729  注册会员 | 2009-11-28 08:43:15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物权法是新法,以它为准,合同成立即生效。我考过司法考的。。。
darstar  注册会员 | 2009-11-28 22:55:45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生效,质权登记之日生效。签订后合同生效,如不登记则违约,付违约责任。登记之后则质押权生效。不知是否是这样的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11-29 00:21:02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vicky729 wrote:
物权法是新法,以它为准,合同成立即生效。我考过司法考的。。。

真佩服您的回答,您司法考试合同法的得分应该不会很高吧^_^

楼主不是都说了吗,担保法和物权法在这一规定上并不冲突。法条依据你都找到了,还有什么疑问呢?

合同法44条第1款只是一个泛泛的规定,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合同法后面跟随的法条(从50多条到90多条)就给出了大量的合同成立时未生效的例外(附条件、附期限、效力待定、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您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啊。

还有一点,您可以从法理上简单的分析一下:在合同签订之时,合同中的标的物——质权,和合同标的尚未产生,标的物尚未产生,合同怎么可能生效呢?

我想,你想的是不是合同的“有效”,而不是“生效”;该合同倒是应该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akite  中级会员 | 2009-11-29 00:34:09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首先,质押合同不是附条件附期限或者需审批合同,因此合同签字后成立并生效。但是此时生效的是出质人交付质押物的债权,而不是质权。

之后,出质人履行合同债务,交付质押物,进行登记,质权在登记之后设立。质权成立的条件是交付或公示,登记在这里起到公示的作用(权利质押无法交付,只能公示)
我爱番茄  注册会员 | 2009-11-29 00:45:41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我想,你想的是不是合同的“有效”,而不是“生效”;该合同倒是应该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对于合同,生效和有效导致的结果是一样吧?
我爱番茄  注册会员 | 2009-11-29 00:55:52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akite wrote:
首先,质押合同不是附条件附期限或者需审批合同,因此合同签字后成立并生效。但是此时生效的是出质人交付质押物的债权,而不是质权。

之后,出质人履行合同债务,交付质押物,进行登记,质权在登记之后设立。质权成立的条件是交付或公示,登记在这里起到公示的作用(权利质押无法交付,只能公示)

是不是就如三楼darstar 所说债务人不登记则违约呢?如果是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未登记会是怎样呢.?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11-29 02:18:04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akite wrote:
首先,质押合同不是附条件附期限或者需审批合同,因此合同签字后成立并生效。但是此时生效的是出质人交付质押物的债权,而不是质权。

之后,出质人履行合同债务,交付质押物,进行登记,质权在登记之后设立。质权成立的条件是交付或公示,登记在这里起到公示的作用(权利质押无法交付,只能公示)

         你的哪位老师教你“不是附条件附期限或者需审批合同,就一定是合同签字后就成立并生效”的?上述观点是从哪里来的?有什么法条依据?

     首先要给你澄清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担保法》不是一部废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废止过95年的《担保法》,尽管《担保法》中相当多的法条都被那个《担保法司法解释》和07年通过的《物权法》废掉,但那只是与之相抵触的法条不在适用而已,其它不冲突的法条还是必须要适用的。

   我帮你理顺一下法条关系吧,下述法条你逐行逐字的仔细看,我懒得标红了,看清法条的文字表述!!相信你应该能看明白。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eg.这就是一种除了附条件、附期限、效力待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之外的例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akite  中级会员 | 2009-11-29 02:25:13

Re:知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我爱番茄 wrote:
是不是就如三楼darstar 所说债务人不登记则违约呢?如果是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未登记会是怎样呢.?
嗯,darstar说的跟我是一个意思。至于谁去登记,我忘了在哪儿看到过一个法条,应该由登记后拥有权利的人负责去登记,如果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未登记,应该就是质权未成立,但是不能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吧。别忘了民法里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s:2]

另外,有一点提醒一下,出质人未必一定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用自己的专利权给他人作担保的情况。如专利权人原因造成未登记,那么是出质人违约,不一定是债务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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