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甲外壳 wrote:
1.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这一款应该怎么理解呀?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就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了,还是不能收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形成的证据呀?个人理解倾向于后者。还有,一直以为原告和第三人可以请代理人,而被告不可以,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被告也可以请代理人的。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规则。行政程序中有“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即应认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被告应有足够的证据,否则不能作出该行为。因此,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该行为合法的依据。
2. 行政诉讼法第62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这里的原审应该怎么理解呀?如果一审之后未上诉,原审必然是一审法院,如果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则这是的原审法院是一审法院而是二审法院?如果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的判决了,这是原审又是那个?
——注意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审维持,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原审法院就是二审法院。注意在民诉中,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行政诉讼法的65-66条
第65条规定如下: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66条规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这两条有什么区别,第66条中所述的人民法院应该也是一审法院吧?
——65条规定是经过行政诉讼后,法院可能判决维持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原告拒绝履行该判决,行政机关自己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则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 按照要考试的法律,现在的港澳台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吗?
——根据06版指南: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只要委托代理机构就可以,不必是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