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hinker wrote:
哈哈,A应该是正确的。因为:
1、专利法第34条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那么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自申请日起不多于18个月,当然是“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说:“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那么A项所说的申请日应当属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你的解释明显是“抬杠”,就是在“扣字眼”。
那么就按照你的思路走下去,即使按着你“扣字眼”式的解释方法,你的解释也是错误的。
注意到你引用的专利法第34条有个前提“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了吗?初审不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多次补正后,在36个月后才公开的案例,在现实中都是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