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想请教个问题,在网上看到下面内容,请问这个内容是否已经生效并适用现在的美国专利申请?
2007 年 11 月 1 日美国新法生效后,对每一初始案 ( 初始正式案, Initial Application) 最多只可申请两件不包括 DIV 的延续案,即 CA 或 CIP ,若超出两件的配额,想再申请第三件 CA 或 CIP ,申请人就必须在申请日起算四个月内另外缴 US$400 并提出申诉 (Petition) ,说明第三件 CA 或 CIP 中新加入的专利范围或技术数据,为何不能在前案的申请程序中以修正 (Amendment) 、答辩 (Argument) 或证据 (Evidence) 的方式提出。请注意,第三件 CA 或 CIP 只可以用来加入前案申请程序中未能以修正、答辩或证据的方式提出之数据,这和一般 CA 或 CIP 的用法有很大的差异。
上述初始案及其所有子案合称为一个申请案家族 (Application Family) , 新法生效后, 一个申请案家族只能申请一次 RCE 。若申请案家族有第二次 RCE 需再申请,则须另外缴 US$400 提出申诉,说明其修正 (Amendment) 、答辩 (Argument) 或证据 (Evidence) 何以未能及早在申请程序中提出。由于正常的 RCE 只能提出一次,因此今后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中提出的修正、答辩或证据如果不被审查委员接受,申请人只有利用上诉程序 (Appeal) 来解决,而不能像以前那用持续利用 RCE 来延长和审查委员答辩的时间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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