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在无效程序中答复意见时,是否还可以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保持发明专利?
(2000年卷四第75题)某甲于1999年1月1日递交了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1),随后,又于同年2月1日递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2),申请2的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的内容都与申请1完全相同,申请1于2000年8月1日被授权公开(专利1)。在对申请2进行审查时,申请1尚未公开,审查员未发现驳回理由,于是申请2也获得授权(专利2)。某乙想请求宣告专利2无效,向你咨询,下面四个大答复,那些是正确的?
A. 依据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专利1构成专利2的抵触申请,可以请求宣告专利2的专利权无效
B.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可以请求宣告专利2无效
C.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建议,要求甲在两项专利权之间进行选择,放弃其中之一
D. 不能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宣告专利2无效,因为专利1和专利2的专利权人都是甲
正确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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