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四第43题)
A.如果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没有找到影响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则申请人可以主动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删除以尽可能地扩大保护范围,只要该权利要求满意新颖性、创造性要求即可
B.申请人可以将其记载在优先权文本中但没有记载在申请原始文本中的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中,以消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创造性缺陷
c.在审查员指出申请的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不同不具备单一性之后,申请人重新撰写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改写为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种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
D.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术语“金属”修改为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铝”,由于申请人这一修改缩小了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参考答案:ABD
请忽略选项ABD,问题在C。
C的修改是增加了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原独权下降为从属,这势必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实审带来了新的检索负担。也就是增加了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技术方案,不允许吧。。。
而从应审查员指出的单一性而修改这一点出发,的确是不属于主动修改。
难道题目的目的仅是用来认定这种修改是非主动修改么?
困惑,请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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