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2.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意,该定义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应该理解为“能够实现发明创造目的的制造或者使用”,强调的是效果,而不同于法26.3的实现发明创造。
请参考指南第2部分第5章2.实用性的概念“……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可见强调的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即实现发明目的。而且该部分3.2 又进一步指出“……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所以,LZ所说的问题适用法26.3,而不适用法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