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职务发明归属问题
这个问题挺好的,法律貌似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对于这种情况,就有一处优先等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B公司,因为利用B公司的资源完成的且与B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有关的职务发明,其顺位应该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公司本职工作有关的职务发明之上。得这个顺位的理由可以是:1、从相关的专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来看,前者的职务发明是在后者这种情形之前的;2、从公平角度而言,既利用了该公司的资源,又是在完成该公司的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完成的发明,显然,其更应当成为该专利的所有人。不过,能协商属于两者共同所有,也不失为解决问题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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