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中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中国实际申请日和中国公布日均晚于乙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但是甲提出的专利申请享有的外国优先权日早于乙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种情况下,甲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乙的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3节关于外国优先权效力的规定,“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乙的申请一定会因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种新颖性丧失的理由是否包含在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新颖性的规定中?
如果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种理由只能是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抵触申请。
如果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是否定的,难道还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未涵盖的对新颖性进行判断的法律依据?
这一问题已使我困惑多日,请杨老师解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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