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一个贴子在讨论分案申请超范围能不能以不符合法33条进行无效,地址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79961&tpg=1&ppg=1&sty=1&age=0#279961,请自己判断,不知是否还有其它;LZ所说的针对驳回的修改是指提复审请求时的修改吧。
2、主动修改可以在记载的范围内而超出权利要求的范围,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在指南里规定的比较暧昧,没有明确说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根据列举的情况看,基本原则是不能超,不知道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超。指南中说,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但说的是通常情况。无效不能超原权利要求,没有疑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