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期限
张铁麟 王兰君 李 莉 李雅娟 邵凤伟 赵海伶 陈 立
无论是有关专利的法定程序,还是行政规程,总体上看均由三种基本要素构成,即载体、期限、费用。载体是指启动各种程序提交的在种类、形式、内容上满足要求的文件,或在电子化之后提交的软盘或光盘。期限是指启动各种程序所应遵守的法定或指定的时间限制。费用是指启动各种程序所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各种规定的费用。三者对专利程序有着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缺一不可,否则程序不能正常启动。下面就将一些重要的期限按照时间长短顺序进行归纳。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期限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批及管理中对申请人、其他关系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某种行为或程序在时间上的规定。
一、基础期限
(一)申请日前
(1)先用权的期限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期限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二)当日
(1)申请日的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后生效期限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15天
(1)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期限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各种文件视为收到期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四)1个月
(1)公告视为送达期限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期限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3)实用新型专利权国际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进行修改的期限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五)2个月
(1)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期限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2)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专利权登记期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5)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复查期限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六)3个月
(1)要求优先权时提供第一次申请副本的期限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复审期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宣告无效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和费用裁决不服的诉讼期限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期限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6)强制许可裁决使用费期限 依照专利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7)发明主动修改时间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8)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期限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9)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的期限
①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之前;
②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七)4个月 (1)保藏证明提交期限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2)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补正期限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3)保密申请通知审查结果的期限 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4)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的期限 申请人应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视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八)6个月 (1)外观设计优先权期限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不丧失新颖性的时间期限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九)1年 (1)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期限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期限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延长中止的期限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十)18个月
(1)发明专利公布期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十一)2年
(1)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案卷的保存期限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十二)30个月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2条所称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相关手续。
(十三)32个月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办理相关手续的宽限期限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十四)3年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施强制许可的期限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3)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的保存期限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十五)5年
(1)专利代理人资格被授予后的有效期限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5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十六)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年限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十七)20年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十八)其他
(1)各种期限的规定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2)不能恢复的时间期限 以下4种法定期限不能延长。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颖性的宽限期;第二十九条:要求优先权的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二条:诉讼时效。
(3)延长期限的规定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延长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并在相应期限届满日之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允许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专利局指定的期限。但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进行审批。延长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延长期限请求经审查后,应当发出审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对符合延长要求的,要在案卷和数据库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重新建立监视期限。
(4)分案期限的规定 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是从原申请日开始计算。这一点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保护期限不相同,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实际申请日起计算的。
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请求书的分案申请栏内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原申请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该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
(5)提交文件的相关期限 提交的文件邮递延误的,申请人自发现延误之日起1个月内证明该文件已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5日交付邮寄的,该文件视为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到。但是,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文件,可以使用传真方式。申请人使用传真方式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传真之日为提交日。申请人应当自发送传真之日起14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传真件的原件。期满未提交原件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二、缴费期限
(一)缴费目的期限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二)缴纳申请费用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办理登记时应缴纳费用的期限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期限不足1个月的,不收滞纳金。
(四)预缴年费的期限 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六)缴纳相关费用期限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1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三、指定期限
(1)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4)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6)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7)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9)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①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②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③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④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本规定的。 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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