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回答,还想进一步讨论如下:
1、可能我没说清楚,我是指,如果专利权抵资入股后,算不算专利权的一次转让。在
08年的考题中,有一题大意如下,甲将专利出资入股但没有登记,而后转让给乙并进行登记,则该专利权归乙所有,因为甲没有登记。但如果甲在入股后要进行登记的话,是登记为转让还是?登记后该专利权归入股的公司所有,还是仍然归甲所有?
应该不算转让。入股登记,权利人没有做变更,依然属于甲。
2. 如果不符合代位权条件,则必然不能形式代位权,又怎么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呢?
我的理解是:债权人起诉的权利自由,愿意起诉谁就起诉谁,但是在不符合代位权情况下的起诉,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由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决定受理与否。
3. 估计可以理解为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保管,感谢您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