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2000年1月5日提出一件制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在2001年11月6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并于同日汇出了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2001年11月13日收到了该声明,2001年11月9日收到费用。那么是不是2001年11月13日作为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完成日?
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中第二款所说“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补正。。。”
那该补正期限到什么时候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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