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清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1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关于A我可以理解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
C是因为,原说明书中没有对“夹持物”做具体的说明,而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
但对于D项,我有些不明白,虽然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但铝合金材料,不是已经包含在合金材料内吗?为什么这样的修改不允许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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