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2009-11-1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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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真题336页64题A:
专利权人甲许可乙厂生产其专利产品,丙公司销售乙生产的该产品,甲是否有权禁止丙公司的销售行为?
根据专利法63.1(1)的规定,必须经专利权人(或者许可)生产、进口的产品售出后,专利权才用尽。而丙的销售行为属于首次销售,首次销售本身并不属于权利用尽的范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首次销售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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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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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or2002  注册会员 | 2009-11-18 00:36:35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实际中“乙厂经许可生产甲的专利产品”后却无权销售,不大可能,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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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k  新手上路 | 2009-11-23 18:55:47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因此,丙公司的销售乙公司生产的产品,首先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甲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权利用尽是指经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许可将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对产品的后续处理无权干涉。
Jlang  注册会员 | 2009-11-23 19:32:57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这个是文字游戏。

乙肯定把产品卖给丙了啊,不然丙怎么卖?
注意题干:丙销售的是乙生产的产品,言外之意就是从乙那买的。

当然了,这都是出题人想的,用词不好。这帮菜鸟,就是不愿意加上“丙从乙处合法取得产品后”这样的字眼。果汁局同志们法律基础太差,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基础好的人,做专代题很费劲,在很多细节上浪费了我们太多时间去考虑,而果汁局的人反而觉得这是陷阱。

我还是那句话,要设置陷阱就麻烦你设置的高明点,严谨点。

我看了最近几年的真题,比较最初几年的。我的感觉是:题干长了,但是还是说的乱七八糟,可能是为了防止别人说它们法盲。殊不知,法盲写的东西越长,越容易让人觉得你是法盲。

看了真题还有参考答案就来气,平均每年都有10道题左右无法认同出题人的叙述水平,窝火。要知道,严谨的人只要发现点不对,就会不考虑它的正确性的。

希望考题由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代位命题。
JKPAR  注册会员 | 2009-11-23 19:51:51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完全同意楼上的观点

法51条“.........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真想不明白他们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法都如此,何况题了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11-23 20:44:40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Jlang wrote:
这个是文字游戏。

乙肯定把产品卖给丙了啊,不然丙怎么卖?
注意题干:丙销售的是乙生产的产品,言外之意就是从乙那买的。

当然了,这都是出题人想的,用词不好。这帮菜鸟,就是不愿意加上“丙从乙处合法取得产品后”这样的字眼。果汁局同志们法律基础太差,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基础好的人,做专代题很费劲,在很多细节上浪费了我们太多时间去考虑,而果汁局的人反而觉得这是陷阱。

我还是那句话,要设置陷阱就麻烦你设置的高明点,严谨点。

我看了最近几年的真题,比较最初几年的。我的感觉是:题干长了,但是还是说的乱七八糟,可能是为了防止别人说它们法盲。殊不知,法盲写的东西越长,越容易让人觉得你是法盲。

看了真题还有参考答案就来气,平均每年都有10道题左右无法认同出题人的叙述水平,窝火。要知道,严谨的人只要发现点不对,就会不考虑它的正确性的。

希望考题由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代位命题。

说的很有道理,代理人考试出题水平确实不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专利法和相关法学的特别透彻的人,做这套题,确实是有10%左右的题,感觉无法把握出题者的意图——到底是出题人有意设置的陷阱,还是出题人水平低下,没有考虑到题干或者题目中的漏洞?

不过,但是,可是,却,让司法考试委员会代为命题恐怕也不是什么好主意。

代为命题相关法还稍微好一点,不过是考试侧重点不同罢了,可以在试题中加大知识产权法的比重。

专利法相关的题,司法考试委员会的人是出不了的,树业有专攻,简单的举一个例子,2008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居然连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计算,还是优先权日起计算,这个专利法中最简单,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有搞清楚,简直是贻笑大方。

还有司法考试讲解中两位比较牛的大师级人物——张海峡和李建伟。他们在商法和民法领域的学识和地位,我就不用说了,相信大家都知道。

我下面说的问题,只是就事论事,没有诋毁张大侠和李大侠的意思,我觉得他们在学术上取得的成就还是很令人尊重的,起码我个人觉得他们学术水平不错。

不过,在张海峡09年司法考试关于专利法的相关讲义中,各种瑕疵和错误惨不忍睹,我表弟曾经跑过来问我,张海峡老师的讲义有没有什么问题(仅问我专利法部分),我就和他说,基本上每页讲义上就能找出3~8处错误(严格的说,不应当简单的归结为错误,而应当说是说法不准确,或者新旧法适用不当)。

李建伟写的那本万国的五卷本中的民法,关于专利法方面的答案给出的错误(严格的说,不应当简单的全部归结为错误,有一部分应当说是说法不准确,或者新旧法适用不当)更多,我基本上看10道专利法的题,就有3~5道答案或者讲解有错误(我看的是09年3月的版本,也有可能是出版时间太近,没有来得及校对,而新旧法适用不当)。

上述问题出现在司法考试中,可能还是小事,毕竟司法考试中专利法题目很少,考的也很粗旷;但是,如果出现在专代考试中,那可能就是误导了。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1-24 08:34:20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staroffish wrote:
说的很有道理,代理人考试出题水平确实不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专利法和相关法学的特别透彻的人,做这套题,确实是有10%左右的题,感觉无法把握出题者的意图——到底是出题人有意设置的陷阱,还是出题人水平低下,没有考虑到题干或者题目中的漏洞?

不过,但是,可是,却,让司法考试委员会代为命题恐怕也不是什么好主意。

代为命题相关法还稍微好一点,不过是考试侧重点不同罢了,可以在试题中加大知识产权法的比重。

专利法相关的题,司法考试委员会的人是出不了的,树业有专攻,简单的举一个例子,2008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居然连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计算,还是优先权日起计算,这个专利法中最简单,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有搞清楚,简直是贻笑大方。

还有司法考试讲解中两位比较牛的大师级人物——张海峡和李建伟。他们在商法和民法领域的学识和地位,我就不用说了,相信大家都知道。

我下面说的问题,只是就事论事,没有诋毁张大侠和李大侠的意思,我觉得他们在学术上取得的成就还是很令人尊重的,起码我个人觉得他们学术水平不错。

不过,在张海峡09年司法考试关于专利法的相关讲义中,各种瑕疵和错误惨不忍睹,我表弟曾经跑过来问我,张海峡老师的讲义有没有什么问题(仅问我专利法部分),我就和他说,基本上每页讲义上就能找出3~8处错误(严格的说,不应当简单的归结为错误,而应当说是说法不准确,或者新旧法适用不当)。

李建伟写的那本万国的五卷本中的民法,关于专利法方面的答案给出的错误(严格的说,不应当简单的全部归结为错误,有一部分应当说是说法不准确,或者新旧法适用不当)更多,我基本上看10道专利法的题,就有3~5道答案或者讲解有错误(我看的是09年3月的版本,也有可能是出版时间太近,没有来得及校对,而新旧法适用不当)。

上述问题出现在司法考试中,可能还是小事,毕竟司法考试中专利法题目很少,考的也很粗旷;但是,如果出现在专代考试中,那可能就是误导了。
我也看过司考资料,听过录音,错误的确挺多,但是这些纯法律人的思维有助于专利人跳出固有的思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思考专利,所以也会有收获。而且这种讲法有利于刚接触专利法的人进行理解,还行,没达到惨不忍睹的程度。如果让做专利实务的去讲,考生肯定要晕。

的确是术业有专攻,各守住自己的田地就好,有点交流就更好。只是我认为要给大家异议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有合适的程序保障合理的异议得到采纳,进而采取公平的措施。最起码,出题人不能来审核异议,应该专门有评议人对考生的异议和出题人的陈述进行评判,这样,才能尽可能的保证公平。不知道现在的异议程序怎么进行的,是不是个摆设而已。
gthinker  注册会员 | 2009-11-30 05:18:11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乙厂生产其专利产品后销售给丙公司才是第一次销售,丙公司再销售给其他用户是第二次销售了。
心随风动  新手上路 | 2009-11-30 18:50:33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daodao  注册会员 | 2009-11-30 19:34:46

Re:请教真题,关于权利用尽。

Jlang wrote:
......这帮菜鸟,就是不愿意加上“丙从乙处合法取得产品后”这样的字眼。果汁局同志们法律基础太差,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基础好的人,做专代题很费劲,在很多细节上浪费了我们太多时间去考虑,而果汁局的人反而觉得这是陷阱。

........
顶这句,果汁局很多关于法律的题目都是很脑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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