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著作权中的播放者权利的疑问

2009-11-17 01:14
11601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疑问:根据第四十五条,电台只要播放著作权人的电影,就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使是已发表的也要,这个第四十二条有点矛盾啊。。。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akite  中级会员 | 2009-11-17 03:56:08

Re:关于著作权中的播放者权利的疑问

45条可以理解为42条的下位法条,对42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并没有与42条实质上相抵触。
其实通读著作权法你就会发现,对影像作品的保护要远远大于声音作品的保护,掌握这个原则,就不用太死记法条了。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