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
你好,从目前的审查实践来看,在答复意见时,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能被接受的。这种修改通常会被认为已经超出了原申请的保护范围。
sulaiqi wrote:
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
原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为A+B,特征为C,而特征B其实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由于撰写水平不高造成)。后审查员通知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那么,在答复的时候,能否在引入有新颖性的特征D的同时,把非必要的技术特征B删除呢?这种情况下,我删除了一个技术特征,同时引入一个新的技术特征,真不知道到底是扩大了保护的范围还是缩小了保护范围,所以不知道能否适用细则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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