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请教: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

2009-11-16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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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

原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为A+B,特征为C,而特征B其实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由于撰写水平不高造成)。后审查员通知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那么,在答复的时候,能否在引入有新颖性的特征D的同时,把非必要的技术特征B删除呢?这种情况下,我删除了一个技术特征,同时引入一个新的技术特征,真不知道到底是扩大了保护的范围还是缩小了保护范围,所以不知道能否适用细则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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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9-11-16 06:48:16

Re:请教: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

你好,从目前的审查实践来看,在答复意见时,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能被接受的。这种修改通常会被认为已经超出了原申请的保护范围。
  

sulaiqi wrote:
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

原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为A+B,特征为C,而特征B其实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由于撰写水平不高造成)。后审查员通知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那么,在答复的时候,能否在引入有新颖性的特征D的同时,把非必要的技术特征B删除呢?这种情况下,我删除了一个技术特征,同时引入一个新的技术特征,真不知道到底是扩大了保护的范围还是缩小了保护范围,所以不知道能否适用细则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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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yangsheng  新手上路 | 2011-12-7 08:55:02
说的很有道理。
telnetpig  注册会员 | 2012-1-31 19:11:56
得看技术特征D是否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并且原申请文件中是否记载了由ACD组成的技术方案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2-3-2 11:02:42
不可以这样修改。这样修改视为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视为扩大原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具体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节 (2006版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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