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有几点:
1)评价在后申请是否构成时,在参照在先申请的内容时,和评价新颖性时一样,是全文制,即,是以在先申请的全文是否公开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各个技术方案为判断方法;
2)但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先申请一定得同时具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先,且之后一定是公开了的,如果在先申请未经公布就夭折了,比如公布前视撤且未被其他申请主张优先权(国内或者国外)的情况,在先申请则不具备做为其他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的资格;
3)现行专利法,不再限定可以做为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包括在后申请人的任何人或者单位,通俗一点讲,就是,在后申请人本人的在先申请如果公开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定义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的这些权利要求同样不能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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