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2009-11-12 00:23
25598
某一方法,现有技术的步骤为1、2、3
现在1和2间加了4,不确定是否显而易见,但达到技术效果(比如防水效果好)
1、2、3为现有技术(广泛使用),但中国专利中相关的没有(是否我查的太少?)

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
如存在有记载步骤1、2、3的专利,是否侵权?
分享到 :
0 人收藏

8 个回复

倒序浏览
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09-11-12 06:01:03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我的意见:由于1和2之间加了4,因此具有新颖性,但是是否具有创造性,由于不能确定是否显而易见,所以无法判定。
至于侵权问题,如果存在有记载步骤1、2、3的专利,你仍然可以申请步骤为1、4、2、3的专利,但是如果实施包含步骤4的专利,应该是需要得到原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广告位说明
静好  注册会员 | 2009-11-12 16:14:09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谢谢comeflywithme,这样的专利是否作为产品专利申请更好呢?
因为方法必定是发明啊

作为产品申请和作为方法申请各有何优劣呢?请指教
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09-11-12 19:39:31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这个需要具体分析案例了,如果作为产品专利申请,那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是什么?难道就是采用了包含步骤1、4、2、3的方法?如果是这样,理论上说,根据专利法规定,即便只对该方法申请专利,也能够保护到采用了该方法的产品。
    我知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将方法和采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合案申请发明专利。
    当然,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不是想尽量申请实用新型,来得快一点,如果是,对于你给的信息来看,是不能申请实用新型的,因为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其技术方案中不能出现对新方法工艺和新材料组分的描述。
静好  注册会员 | 2009-11-12 20:46:42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非常感谢~
还有一点是我一直不明白的,一般认为原专利为1+2+3,现专利为1+2+3+4,则现专利为侵权。

举个例子,有一手机,只有打电话的功能,现在添了照相功能,那现在的专利是够侵权呢?可明显是很重要的进步啊?
jerrydai721  注册会员 | 2009-11-12 22:23:48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静好 wrote:
非常感谢~
还有一点是我一直不明白的,一般认为原专利为1+2+3,现专利为1+2+3+4,则现专利为侵权。

举个例子,有一手机,只有打电话的功能,现在添了照相功能,那现在的专利是够侵权呢?可明显是很重要的进步啊?

如果实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那现专利是侵权

如果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如果非显而易见的话,是有创造性的
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09-11-13 00:07:25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静好 wrote:
非常感谢~
还有一点是我一直不明白的,一般认为原专利为1+2+3,现专利为1+2+3+4,则现专利为侵权。

举个例子,有一手机,只有打电话的功能,现在添了照相功能,那现在的专利是够侵权呢?可明显是很重要的进步啊?
两件产品如果只是功能相同,不足以说明是否侵权,因为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可以采用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判断后者是否侵犯前者的专利权,关键是看看那个有照相功能的手机,是否采用了前者的技术方案,如果采用了,就是侵权。具体地说:如果两者实现打电话功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就侵权,如果不相同,就不算侵权。
显然,后者是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但是后者的发明创新,是以前者的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因此。实践中,如果是在已有专利的基础上做出了改进创新,获得了新的专利权,如果想要实施,必须与在先专利权人协商或者申请强制许可。
tetsu  注册会员 | 2009-11-13 00:34:58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长见识了
静好  注册会员 | 2009-11-13 00:37:12

Re:关于侵权与新颖性、创造性

太感谢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