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举个例子来说吧。
假如,有个技术发现,同种材料的纳米纤维层和非纳米直径的纤维层贴在一起使用,就会具有极高的力学强度。那么他的权力要求1是:
1.一种高性能纤维材料,其特征是,该材料由一层直径为200纳米,密度为1g/m2的纤维层和一层直径为120微米,密度为4g/m2的纤维层贴合构成。
先假设他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而且已经公开实审。
然后,第二个人发现,这样使用能够产生较高力学强度的原因,并不是单纯贴了纳米纤维层,而是这两个纤维层中纤维的直径和各自所占份额配合的好。同时发现了多个组合,最后归纳出一个原则,写成他的权力要求1:
1.一种高性能纤维材料,其特征是,该材料由一层或者多层组成,每层由纳米纤维和微米纤维共同组成,其中需要含有纳米纤维直径在100~300纳米,总体中重量百分比为10~40%,同时需要含有微米纤维直径为50~400微米,总体中重量百分比为50~90%.
我认为第二个人的发明肯定是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但是他写的要求书都把第一个人的要求给涵盖了。审查是怎么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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