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问题]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2009-11-11 05:58
28744
还是举个例子来说吧。
假如,有个技术发现,同种材料的纳米纤维层和非纳米直径的纤维层贴在一起使用,就会具有极高的力学强度。那么他的权力要求1是:
1.一种高性能纤维材料,其特征是,该材料由一层直径为200纳米,密度为1g/m2的纤维层和一层直径为120微米,密度为4g/m2的纤维层贴合构成。
先假设他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而且已经公开实审。

然后,第二个人发现,这样使用能够产生较高力学强度的原因,并不是单纯贴了纳米纤维层,而是这两个纤维层中纤维的直径和各自所占份额配合的好。同时发现了多个组合,最后归纳出一个原则,写成他的权力要求1:
1.一种高性能纤维材料,其特征是,该材料由一层或者多层组成,每层由纳米纤维和微米纤维共同组成,其中需要含有纳米纤维直径在100~300纳米,总体中重量百分比为10~40%,同时需要含有微米纤维直径为50~400微米,总体中重量百分比为50~90%.

我认为第二个人的发明肯定是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但是他写的要求书都把第一个人的要求给涵盖了。审查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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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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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11-11 07:45:21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首先,你的第二个人的权利要求就不清楚。

再者,第二个人的权利要求不见得就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你的例子举得不是很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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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09-11-11 19:00:42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我看了两个权利要求以后的疑问是:第一个权利要求采用了直径和密度来定义,第二个权利要求采用了直径和重量百分比来定义,表面上开来是用不相同的技术特征来定义技术方案,但是不知道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而言,这两种定义方式是否完全等价?如果完全等价的话,很显然,楼主的观点是对的,第二个权利要求覆盖了第一个,根据审查指南上面关于新颖性的说明,第二个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下位公开破坏上位公开的新颖性);如果不完全等价,则这两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谁破坏谁的新颖性问题。
   至于创造性,如果第二项权利要求具备了新颖性,光凭第一项权力要求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我认为还不足以否定其创造性。
dayuderen  新手上路 | 2009-11-11 22:42:22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同意三楼的看法,新颖性更多的取决于技术方案本身的特征,由此来判断两个技术方案是否相抵触。
但创造性不敢轻易下结论。
jerrydai721  注册会员 | 2009-11-12 22:27:22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comeflywithme wrote:
我看了两个权利要求以后的疑问是:第一个权利要求采用了直径和密度来定义,第二个权利要求采用了直径和重量百分比来定义,表面上开来是用不相同的技术特征来定义技术方案,但是不知道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而言,这两种定义方式是否完全等价?如果完全等价的话,很显然,楼主的观点是对的,第二个权利要求覆盖了第一个,根据审查指南上面关于新颖性的说明,第二个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下位公开破坏上位公开的新颖性);如果不完全等价,则这两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谁破坏谁的新颖性问题。
   至于创造性,如果第二项权利要求具备了新颖性,光凭第一项权力要求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我认为还不足以否定其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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