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问题] 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一点疑问

2009-11-9 18:59
30766
小弟对从属权利要求的理解不是很深,请教各位一个问题。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只写独立权项,并且在独立权项中使用上位概念,能否不写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上位概念,而在说明书中明确上位概念的范围。两种写法哪种保护的范围大,哪种对申请有利?

举例说明比较明确。
第一种写法:权利要求共3项,说明书的实施细则是权利要求的重复。
权1,一种多孔砖,其特征在于,砖是由纳米粉体烧结成型的,纳米粉体占砖总重量的50%~100%。
权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砖,其特征在于,砖的孔隙率为90%~98%,并且强度达到2000兆帕。
权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粉体,其特征在于,用于制砖的粉体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多种:纳米二氧化硅、纳米碳酸钙、纳米金、纳米银、纳米铜。

第二种写法:权利要求共2项,说明书的实施细则是权利要求的重复。外加上述第三项权利要求,并在改写的第三项要求里加入其他纳米粉体名称(如纳米铁、纳米铜、纳米铅等)作为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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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9-11-9 19:42:30

Re: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一点疑问

独立权利要求要具有创造性,如果特征太少、太上位,以至于没有创造性,那也就谈不上保护的范围大的问题了。
你的权3的写法是一个代理人考试中的一个很经典的选择题,不能写成:
权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粉体,
而是要写成:
权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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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heway  注册会员 | 2009-11-11 00:49:43

Re: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一点疑问

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主权利要求决定,即权利要求1,在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范围越广,概念越上位越好。

从属权利要求是不是就不重要了呢?设想如果其他人在你专利的基础上申请了一个具体实施方式的从属专利,那后果是什么呢?
qihx  新手上路 | 2009-11-11 06:14:17

Re: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一点疑问

感谢大家。
如haitheway所说,是不是权力要求1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都可以得到保护?
如上面例子中,权力要求1能得到认可,我加一个具体实施方式的从属权项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砖,其特征在于,一个用途是盖房。这个权4也能认可吗?用砖能盖房不是公知的吗?
静好  注册会员 | 2009-11-12 00:32:03

Re: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一点疑问

haitheway
设想如果其他人在你专利的基础上申请了一个具体实施方式的从属专利,那后果是什么呢?
----------------------
那不是可以判侵权吗?或者需要前的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实施后已专利?不懂,请解惑
jerrydai721  注册会员 | 2009-11-12 21:51:19

Re: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一点疑问

qihx wrote:
感谢大家。
如haitheway所说,是不是权力要求1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都可以得到保护?
如上面例子中,权力要求1能得到认可,我加一个具体实施方式的从属权项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砖,其特征在于,一个用途是盖房。这个权4也能认可吗?用砖能盖房不是公知的吗?

权利要求里不要有功能性描述,在说明书里说明就可以了
jerrydai721  注册会员 | 2009-11-12 22:04:21

Re: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一点疑问

qihx wrote:
小弟对从属权利要求的理解不是很深,请教各位一个问题。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只写独立权项,并且在独立权项中使用上位概念,能否不写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上位概念,而在说明书中明确上位概念的范围。两种写法哪种保护的范围大,哪种对申请有利?

举例说明比较明确。
第一种写法:权利要求共3项,说明书的实施细则是权利要求的重复。
权1,一种多孔砖,其特征在于,砖是由纳米粉体烧结成型的,纳米粉体占砖总重量的50%~100%。
权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砖,其特征在于,砖的孔隙率为90%~98%,并且强度达到2000兆帕。
权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粉体,其特征在于,用于制砖的粉体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多种:纳米二氧化硅、纳米碳酸钙、纳米金、纳米银、纳米铜。

第二种写法:权利要求共2项,说明书的实施细则是权利要求的重复。外加上述第三项权利要求,并在改写的第三项要求里加入其他纳米粉体名称(如纳米铁、纳米铜、纳米铅等)作为迷惑。

权2里提到强度达到2000MPA是不是一种效果呢?
权3的前序部分引用权1,那主体名称就该为权1里前序的名称一致,即一种多孔砖,特征部分的主体写成“用于制砖的纳米粉体”更清楚,少用“可以”“能够”字眼,具体如:用于制砖的纳米粉体至少包含纳米二氧化硅、纳米碳酸钙、纳米金、纳米银和纳米铜中的一种。

说明书的实施例不是权利要求的重复,而是解释、补充和完善,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所声张要保护的范围内再划一个小的保护范围,如果大的保护范围即独立权利要求失了新颖性、创造性,那还有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提出来作为保护范围,避免专利申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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