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inzi wrote: 刚才翻了指南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B项的2006 年9 月12 日之前进行书面答复还是不解,另外对于选项C,指南原文4.5.3只是\"..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可以坚持要求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声明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此后,再次以前述方式处理和解事宜。\"以上只是申明,那么是否意味张某可以在口头审理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口头审理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能这样吗?还是迷糊,希望接触实务的学长给出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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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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