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07年的86题,

2009-11-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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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细则第7条规定,因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的,可以申请恢复权利。
07年86题的D选项中,申请人在提交外国优先权声明中错写了在先申请国的国名,造成该申请被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我理解这个权利的丧失不是“由于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啊,他是由于错写而造成的权利丧失,这个权利丧失应该不属于可以申请恢复权利的范围啊,但是答案是可以申请恢复的。请高手指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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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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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ny2000  注册会员 | 2009-11-7 05:33:26

Re:请教07年的86题,

请高手出来说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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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ny2000  注册会员 | 2009-11-7 19:33:15

Re:请教07年的86题,

没有人解答啊?
浪花有意  注册会员 | 2009-11-7 19:43:09

Re:请教07年的86题,

指南一部一章6.2.5针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规定了五种可恢复的情形。
binny2000  注册会员 | 2009-11-7 21:43:10

Re:请教07年的86题,

浪花有意 wrote:
指南一部一章6.2.5针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规定了五种可恢复的情形。
指南是说到了这个问题,可是我这个题里说的是写错了在先申请国家的名字,这个导致权利失去的原因不是因为专利细则第7条里规定的期限延误啊,而只有期限的延误才是可以恢复的
pitney  注册会员 | 2009-11-7 22:21:45

Re:请教07年的86题,

你说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一部分一章6.2.1.2与6.2.5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上也是有冲突的。
根据6.2.1.2,”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只要错写了在先申请国家的名字,将直接导致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围优先权通知书,没有更正的期限,也就谈不上根据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
但第6.2.5(1)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可以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通过这一条,能够推断出在错写国名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其他两项填写正确,且提交了申请文件副本,那么审查员应该是要求补正,这时如果因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而使得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才是题目所说的根据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
当然,以上分析是结合对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权利只要不是实质性影响专利的授权前景,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使得专利申请不因程序性问题而被驳回这一专利审查的大原则推断的。就本题而言,审查指南的表述无疑是有问题的,但既然6.2.5明确规定了错写国名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第7条要求恢复权利,答案还是应该选择这个选项的、
binny2000  注册会员 | 2009-11-7 22:52:16

Re:请教07年的86题,

pitney wrote:
你说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一部分一章6.2.1.2与6.2.5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上也是有冲突的。
根据6.2.1.2,”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只要错写了在先申请国家的名字,将直接导致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围优先权通知书,没有更正的期限,也就谈不上根据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
但第6.2.5(1)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可以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通过这一条,能够推断出在错写国名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其他两项填写正确,且提交了申请文件副本,那么审查员应该是要求补正,这时如果因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而使得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才是题目所说的根据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
当然,以上分析是结合对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权利只要不是实质性影响专利的授权前景,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使得专利申请不因程序性问题而被驳回这一专利审查的大原则推断的。就本题而言,审查指南的表述无疑是有问题的,但既然6.2.5明确规定了错写国名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第7条要求恢复权利,答案还是应该选择这个选项的、
我会仔细拜读一下您的高见,非常感谢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11-8 09:57:36

Re:请教07年的86题,

pitney  的答复很完整,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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