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一部分一章6.2.1.2与6.2.5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上也是有冲突的。
根据6.2.1.2,”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只要错写了在先申请国家的名字,将直接导致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围优先权通知书,没有更正的期限,也就谈不上根据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
但第6.2.5(1)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可以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通过这一条,能够推断出在错写国名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其他两项填写正确,且提交了申请文件副本,那么审查员应该是要求补正,这时如果因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而使得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才是题目所说的根据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
当然,以上分析是结合对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权利只要不是实质性影响专利的授权前景,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使得专利申请不因程序性问题而被驳回这一专利审查的大原则推断的。就本题而言,审查指南的表述无疑是有问题的,但既然6.2.5明确规定了错写国名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第7条要求恢复权利,答案还是应该选择这个选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