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分情况讨论:
(1)有约定,从其约定
(2)无约定。因丙从乙公司退休未满一年,是否适用条例第十三条,应该作如下考虑:
(a)此产品与丙在乙公司期间所作工作或所接受的任务有关,属于职务发明。此种情况,发明的申请权属于乙
(b)此产品与丙在乙公司期间所作工作或所接受的任务无关,不属于职务发明。此种情况,发明的申请权属于乙与丙共有
-------------------------- 相关法条 ------------------------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条例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