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中有一段: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对X1进行修改,排除X1中与X2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1500至X1=10000。如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X1>1500至X1=10000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240~1500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在这段中,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这句是指除了证明对比文件公开的X2=240~1500具有创造性外,还要证明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
还是只用证明具有创造性,或只用证明X2=600~1500不能实施.以上两种之一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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