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房子 wrote:
请问大家,
在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前这段时间里,他人非法获得了专利信息并实施了,算是侵权吗,
若是在公布后授权前的时间里被他人使用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算侵权吗?多谢大家了,
在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前这段时间里,他人非法获得了专利信息并实施了,不算专利侵权,如果不是专利审批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得的专利信息,而是他人从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人那里窃取的,算是侵犯了申请人(或者发明人)的商业秘密,适用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解释清楚的,还要具体区分多种情况,就是该专利申请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申请人以及发明人是否尽到保密义务,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3个条件,这个还有些细节,你自己去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吧,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说的比较清楚。
若是在公布后授权前的时间里被他人使用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还是不算专利侵权。这一时期适用专利法第13条的“临时保护”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但是,应该明白,这时候申请人仅仅是“可以要求支付费用”,仅仅是一种“吓唬”而已,该法条只能“吓唬”一下不懂法的人,如果使用专利申请中技术的人不支付费用,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行政或司法救济的途径。
如果专利授权之后,申请人变为专利权人,申请人可以反过来追究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使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而拒绝支付使用费用的人的责任,但是这时候的追究仍然不是追究“专利侵权”责任,而是根据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理论,要求在公布后,授权前这一时段使用其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如果你不了解什么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那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解释了,需要太长的篇幅去解释和说理了,你可以先百度一下“不当得利”,再学习和了解一下与其相关的民法知识^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