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冬天 wrote:
楼上的记得可准?
今天赶紧翻了一下,才不是呢。
是答复审通的时候不能添新独权(原来claims里没提过的方案)
主动修改可以的啦,只有33条的限制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因而主动修改分两种
1。 符合提出时机的,即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的修改;
2。不符合提出时机的,例如答复审查意见书时的主动修改(答复意见书时,通常都在主动修改提出时机之外了)。
对于前者,一般只有33条的限制。
对于后者,一般不予接受。不过,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可以接受。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
2. 。。。。
3. 。。。。
4. 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上述内容详见审查指南P2C8-5.2.1 )
不知道这样解释是不是清楚了一点。
因为楼主只问及答复审查意见书时的修改,我在回复中就把“不符合时机的主动修改”简写成“主动修改”了,不好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