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审查指南和代理实务,似乎是说可以申请优先权的专利未必一定要在享有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只是之后申请时不能享有优先权而已。
我的问题是,如果不能享有优先权,那么在先专利难道不就是已经构成了既有技术的一部分,导致你的申请失去了新颖性嘛?
举例而言,如果你在日本申请了一个专利,然后没有在按照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规定的1年期限内在中国申请专利,之后你再在中国申请同样专利时,审查员应该就可以用你在日本申请的专利作为对比文件,以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驳回你的专利申请了吧。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不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申请还有什么意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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