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19条规定在国内没有常住居所的外国人必须通过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国内申请专利。
而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1中又说,港奥台个人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内申请专利。
这两处规定有个区别在于对港奥台没有“没有居所或营业所”这个条件。
那岂不是说,一个外国人,如果在国内有常住居所就可以不通过代理机构申请;而一个港人,即使在国内有常住居所,还是必须通过代理机构。
总感觉这规定有点怪,但看了前几年的真题,似乎答案也是这种理解。有高手能给解释一下么?
ps,更怪的是。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中,关于“不受理”的情况,对外国和港奥台的申请人,又都加上了“没有居所或营业所”这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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