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前辈,也发表点卓见。呵呵!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首先,现有技术是无国界的,国内国外是没有区别的,更无高低贵贱之分;
其次,“为公众所知”,不仅表现为文献出版物公开,还表现为使用公开、展览公开以及其它公开方式;
至于LZ所说的国外文献数据较国内可靠,应只是从纯技术或科研角度来看问题(仿制或借鉴国外的技术,是国内科研的寻常之路。),至于专利领域的现有技术似乎不存在这种说法;
所以,关于专利现有技术的检索,应从全球范围内进行,理论上不应偏重于国内国外。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在国内国外的科研进展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亦或在申请日前国内根本还没有此项研究,仅在国外有,这就应该把检索的重点放在国外,但并不等于不检索国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