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款略)
搞不明白第十八条,
为什么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这与第十条里的“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是不是矛盾啊?
难道商标申请文件不是第十条里指的提交文件或材料?
03年司法考试里有一道题:
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 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 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 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为B
大家觉得公平吗?同时寄出的,由于收到时间不同,甲就没有资格申请了吗?如果是邮局邮寄过程中的耽误难道要申请人承担后果吗?
请帮我分析一下吧,不甚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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