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坛里看到也有提问,但都不了了之,因为关于原帖已不能回复,所以在这里重新开一个贴子。

我的疑问有二:
1。为何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要引用权2而不引用权1?书上对此的解释是因为“锁芯位置锁定装置”在权1中未有出现,显然这样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既然权利要求5和6都引用了到了权3,那为何不引用与权3并列的权4呢?

请哪位了解的同学解释一下可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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