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来准备竹制切菜板 .无意发现这个案子很复杂.经过2次无效,2次诉讼.
我还没有发现最后结果.
CN99253808.4 A47J47/00 竹制切菜板
北京安海凉席厂丁建安申请了专利.江西省宜丰奋发企业集团提起无效宣告.复审委判决专利无效.丁建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复审委.
一审判决,复审委撤销无效宣告,理由是奋发公司无民事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无效宣告.
奋发公司更名为宜丰奋发公司,再次提起无效宣告,并提交证据.复审委再次判决专利无效.
复审委不服,向北京二审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二审高级法院又一次判决复审委败诉.
理由是把不同无效宣告的证据合并使用.
2006年宜丰奋发公司更名为江西奋发竹木业有限公司,以新证据再次提起无效宣告.复审委再次判为无效.
最新进展还不知道.
(没有看明白整个过程.大概知道些.)
明白了一点道理.
民法:无民事主题资格的单位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无效宣告中,不同无效宣告的证据不能结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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