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的官方答案,修改后的权1,原话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并不是你说的“各有一个突起物”。
原说明书的附图上面,虽然都是分别有两个突起物的情况,但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第一段,有与该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话语,因此,不能认为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外,你说的“如果两侧仅各有一个突起物,也无法实现紧紧夹持横杆的目的”这个问题,请注意,这个考题是答复OA,应该依据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原权利要求1里面,也说的是“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并没有具体说是几个,而审查员对此都没有提出意见,你还去改它干什么?!
至于你说的权3,按照审查指南的说法,只要能够给出足够多的具体实施例,也是可以的,跟功能性描述的问题有点类似。“试电笔”那个案例,最后撰写出来的权1,我觉得也是你说的用“最终效果”来描述权利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