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变命题范围是在不延期考试下的无奈但必然的选择
果汁局144号公告明确考试范围以大纲为准, 而09年的大纲原话:“...考试范围,一律以考试日期前最新公布并实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新实施细则和新指南在12月4号前可能无法出台,这是一个客观情况。即使在这之前能出台,也可能还要考虑考试之前根据新细则和新指南出题的问题。
因此,按照09年大纲,考试的范围是:新专利法+现细则+现指南。
但从考试的角度,现细则和现指南是和旧专利法配合的,而与新专利法有的地方不一致或者冲突或矛盾的地方,因此这样一个自身内部都相互矛盾的东西不可能作为一个考试的命题范围依据。因此,如果考试还要如期举行的话,考试命题范围必须要改。
改的选项:1、新专利法+未颁布的新细则+未颁布新指南,或者
2、旧专利法+现细则+现指南
基于以上考虑: 就只能是2了。
果汁局也难办啊。
二、建议国知局以《公告》形式发改变命题范围的决定,否则该决定对考生是否生效不确定
建议果汁局以公告(以不特定的广大考生为对象)的形式再将《关于调整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范围的通知》发一下。因为该通知的对象是其下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他们在专利代理考试中其组织管理作用。 严格来讲,从行政法的角度,该通知实质上不能产生通知广大考生考试范围已发生变化的效果。
一句话,仅凭该通知,算不上已通知考生考试命题范围变了。到时候可能出现扯皮: 新专利法究竟是不是命题范围。
三、请国知局明确“命题范围”是否等同于“命题或答题依据”, 在考前澄清作为现行法律的的新专利法是否作为答题依据
144号公告和09年大纲,以及《关于调整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范围的通知》出现的用词都是“考试(命题)范围”,而不是命题或答题依据。个人觉得是有区别的。
例如,遗传资源问题旧专利法不涉及,新专利法涉及,现以旧专利法为命题范围,这个问题肯定就不考了,这没有疑议。
但是,其他新旧专利法都有涉及的问题,以新颖性问题为例: 旧专利法和新专利法的新颖性的区别是相对到绝对新颖性标准,以及新专利法可作为抵触申请合格申请人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人。
以旧专利法为命题范围,新颖性问题肯定在命题范围之内。 现在有一类问题,比如出现了一个国外使用的问题,考生应该如何判断? 是理解成虽然以旧专利法为命题范围,但不妨碍以新专利法为命题(或答题)的依据,从而将其判为破坏新颖性呢(考题出现一个国外使用的问题,仍在旧专利法命题范围之内)? 还是以旧专利法为依据,将其判定为不损害新颖性?
考试的时候肯定能知道答题依据,答题须知一般会告诉。但如考前能确定新专利法既不属于命题范围,也不属于答题依据,考生可抛开新专利法进行复习。否则,新专利法还是要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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